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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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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烦 上传于:2024-04-22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以下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希望内容对 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且 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并向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 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且在 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 要求 用人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 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认 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 要求用人 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 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 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 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 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 出书面催告通知, 要求其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 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 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 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 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 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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