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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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且
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并向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
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且在
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 要求
用人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
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认
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 要求用人
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
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
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
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
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
出书面催告通知, 要求其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
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 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
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
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
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