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保障社会保险各项制度顺利实施,维护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管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情形
第五条 各镇(乡)、村(居、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一)不履行组织、宣传、发动等职责,达不到筹资目标或为达到筹资目标弄虚作假的;
(二)对2014年前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未认真组织清理核查,出现不及时足额征收、不及时缴存专户、收款未缴、多收少缴、收甲缴乙、财务记账与实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