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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望 上传于:2024-04-25
浅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时管理 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物的人称为管理人,其事物被他人管理的人 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必须有为他人谎利益的 意思、必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关键词,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管理他人实务、为他人误利、法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 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 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 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 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虽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但不须有与受益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 的,也无须将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出来. 无因管理之所以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不是因为管理人有与本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 而是因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 这种事实,诚钴,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有时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为受益人处理急待 处理的商品而订立买卖合同, 但这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它仅在管理人和与之订全同的第三人 {导于)间发生效力,并非无因管理行为本身- 无因管理既然为事实行为,就不能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不要求管理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也可以适用无因管 理的规定。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完全是被动地受益的一方,因此不但不需有民事行为能力, 而且也无须具有认识能力。 但是,受益人应当只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的学者认为,对于设立 许可申请之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其日后成为权利主体,也可以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从 理论上说, 只有在其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以后,才能成立无因管理关系,在实获中一般不会发 生这类现象。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的, 无因管理与代理有相似之处, 但是二者的性质 不同.管理人为管理事务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本人的名义, 管理的后果只是最终归属本人,而非直接由本人承受; 管理行为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也可 以是事实行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因此,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有关代理的规定. 特 别是不能把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混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是理追认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 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揭此规定,认为无 因管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 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 无因管理制度是调整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发生关系所设立的一项制度,因此管理自 已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他人事务是指与生活有关的事项,既可能是纯财产意义上的事项,也可能是与财产 利益毫不相干的事项。这种事必须是他人的,并且能够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事项 管理是实现实务内容的行为,它不仅包括看管、保管、保养等一般管理行为,而且 还包括提供服务等行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从行为的性质上米说, 属于一各事实行为, 面非法律行为。就管理的内容来讲,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就管理这 一行为来说,并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对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在无 因管理中并不要求管理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只要求管理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 即可- 如9 岁的小学生看到自己的同学不小心掉到水沟中,而上前将其拉起,此也成立无 因管理,因为其有此认识能力- 在谈到管理人是管理他人事务的同时,会使感觉这一点与无权代理相似, 但二者是 不同的。 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而在无因管理中 管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 并且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 限手法律行为,管理的后果也并不就是直接归属于本人,因此,对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有关 代理制度的规定,也不能发生无权代理中的本追认问题。应该说, 只要管理人管理的事 务是为他人而非为自己的,就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但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债务债权关系,对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项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 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这是无因答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所在。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 为只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这上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是为他人误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利益。 管理人的管理是否是为他人吝利益,应当从动机和效果两个方面看。从动机上说管理 人管理事务的动机是为了中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从效果上说,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最 终应归于本人,而不能由管理人自己取得。 但是,不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说,则并不要 求管理人将管理所得的利益也归于本人,因为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只要管理人 能够证明自己管理的动机是为他人谋利益的,不论其实施的管理行为是吾达到了切实地 过兔了被管理人的损失,均可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是疾,至于管理的最终结 果是否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 则应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 属于管理人是否展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之债务问题,而不应形响无因管理的成立。这里 还要说到,虽然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这也并不要 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徐 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但从管理行为看,客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的,这就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但是,若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 务而进行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讲也使他人受益,却不应成立无因管理。因为误将他 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答理,说明管理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 上是为自己谋利益的,如上述女婚所为的管理行为之案例,相对于受伤的李某米说,张 某是基于看到乞父将人打伤而当作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故并非无因管理,而相对于其 岳父王某来说,其行为却为无因管理,因为其在法律上的管理义务是没有的,但其事实 上又代其岳父履行了义务,故王某相对于张某所支付的治疗费用来讲,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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