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疗保险业务规程
(试 行)
为规范医疗保险业务,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制定本业务规程。
一、登记变更
(一)单位参保须持机构批复文件或营业执照,到医保中心申购报盘软件、单位登记表、职工登记表、缴费核查认定表,并按规定录入基础资料后报送医保中心。
(二)单位在报盘、报表时须携带上年度应付工资明细帐、工资基金手册、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原件,单位如有退休(职)人员,须提供退休(职)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市本级单位保健对象,须提供市委组织部和卫生局的批件及复印件,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2001年10月10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工伤人员,须提供相关的文件或证件。
市直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须携带人员编制手
册。
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
定》的通知进行核定。
(五)每年第一季度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暂未核定缴费基数的,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0%做为缴费基数,待核定后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