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 年2 月20 日发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68 号令),并于2005 年5 月 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58 号令)。为便于员工了解有关政策,特编发有关内容供您参考。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 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 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住院费用。 2.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是员工必须参加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支付门、 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用以支付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不能解决的费用。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 1.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怎样计算? 在职员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以社平的60%做为其缴费基数; 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社平的300%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