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一) 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首相符,所患疾病
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二) 办理门诊收费时,如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应扣留卡,并及时通
知医保办。
《三) 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贤、醒酒、违法犯罪、自杀、
自残患者和因工负伤.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保办-
《四) 严格执行医保局制定的医保特定病种门诊的管理规定,依据诊断标准
客观做出诊断, 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 正确使用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
认真做好记录。
《五) 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
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和签订协议的,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相关
科室负责。
《六) 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