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程序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日期: 2019 年 08 月 01 日
政策编号: HR-002 取代:
病假&医疗期
目的
建立员工病假和医疗期申请政策和程序。
政策
所有病假均需出示二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
病假期间,职能部门员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 60%。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超过 15 天(含),则需申请医疗期,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可申请医疗期时长及条件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个月;
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 个月的按 15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