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11、学院应当按上级要求每年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1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2)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3)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5)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
1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条 项目名称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是指以我院名义与国外、港澳台地区教育以及其它机构合作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三条 项目设置
1、凡有意向与国(境)外举办合作办学活动的系(二级院),须首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附上国(境)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外事办。外事办审核后上报学院领导,经院领导批准后,外事办与拟承办合作项目的系(二级院)共同开展后续的论证、洽谈、签署协议、报批等工作。
2、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合同等文本须交学院法律顾问审阅,经法律顾问审阅的协议、合同为最终签署文本。
3、合作项目的协议、合同等文本由我院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学院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4、合作项目的中止或终止事宜须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项目行政管理
1、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外事办,合作项目启动后的日常事务管理由承办合作项目的系(二级院)具体负责。
2、承办合作项目的系(二级院)负责合作项目与外方及其它非校内机构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处理与外方机构之间的正式洽谈事宜,并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3、承办合作项目的系(二级院)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和一名专业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由学院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 项目日常事务管理
1、学院指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学院指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务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1)配合学院招生部门做好合作项目招生策划、招生宣传等工作;
(2)在合作项目启动后运行期间,与国外合作方密切联系,做好合作项目学生国外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
(3)与国外合作方及校内合作项目承办系部密切配合,及时处理日常相关事务,协调好中外学籍衔接工作;
(4)在学院教务处和各有关系部配合下,与国(境)外合作方协商做好日常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等工作,并协调和督促各有关系、部认真执行;
(5)为合作项目在校生赴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