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文件精神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者,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并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经体检复查确诊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可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