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场、馆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区内的体育场、馆及其辅助的设施、房屋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院体育场、馆是国家财产,是的固定资产,是办学和服务于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体育休闲、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条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部是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对场馆日常管理的权力和使用权。具体工作由体育部负责。
第五条 为了对体育场馆合理、安全、有效的管理,应将所有体育场馆进行封闭式统一管理,定时定点开放使用。
第六条 学院体育场馆及设施在保证正常的教学、训练、群体、竞赛等活动外,在场地安排的条件许可下,分时段免费向本市市民开放,市民可凭借相关证件进入场馆进行锻炼。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需要集体使用体育场、馆开展活动的,需事先与体育部联系,并做好相关手续后,在约定的时间段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正常秩序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体育部要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器材设备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章,加强对体育场、馆与设施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体育场馆与辅助设施的安全与节能。 第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地时,发现其场地内有安全隐患(漏水漏气、设备损坏)或能源浪费等现象,应及时向体育系体育场馆管理组报告,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条 体育部定期对体育场、馆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时,立即根据情况采取果断措施,给予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及时向学院汇报,并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 每个学期,各场、馆要按照体育部提供的课程表、规定的学生人数以及体育活动计划,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场地举办竞赛、展览、文艺活动或集会等时,应提前一周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申请表》,并报体育部领导审批,由体育部根据场地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统一协调和安排。对于非学院教学、训练、竞赛任务和未经体育系体育场馆管理部门安排的健身、竞赛、参观等事项,体育场馆工作人员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未办理使用手续不得擅自使用任何体育场馆,如有私自使用体育场馆的行为,在其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其场地、器材及设备损坏等,后果自负,追究其责任,并予以赔偿及处罚。经核准使用的体育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和私自转让。
第十四条 凡利用场地及设施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集会、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地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未经体育部许可,不得在学院体育场、馆上占用、张贴、悬挂各类标识及广告宣传等物品。对于故意违反制度或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在双休日、法定节日、寒暑假期间,全天(8:00—18:00)免费对市民开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允许不得擅自利用体育场馆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场馆的分类及使用
第十六条 场馆的使用以学院及校领导的统一调度和部署为重。在教学活动优先的原则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在日常管理中定期、定时、定点对公众开放的场地有: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等。 第十七条 体育教学、竞赛及其他活动计划临时更动或调整,全院各单位及社团的群体活动、各类训练、赛事、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需由使用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体育活动以外的大型活动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明确责任(经办)人,提前一星期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申请表》,经体育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后,交由体育场馆管理负责人统一协调安排场地。
第十八条 有损学院声誉、影响公众利益以及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不得使用场馆。不得在学院体育场馆从事各类非法和违法的集会、培训等活动。
第十九条 凡使用场馆灯光、音响、电子计分器等设备时,需由体育系体育场馆管理组指定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单位、部门或个人有责任恢复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原样性,如有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的,由使用单位、部门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照价赔偿。
第四章 课外体育活动器材的借用
第二十条 课外体育活动器材的借用必须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器材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重要的电子设备、器材不外借)
第二十一条 个人借用的体育器材必须当天借当天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举行校内竞赛、活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提前填好《体育器材借用申报表》,经允许后方可借用,如出现器材和设备的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照价赔偿。
第五章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体育场馆管理工作人员在体育部领导下,负责体育场馆和其它教学设备全面管理,其工作任务是为教学、训练、竞赛以及对外开放等工作需要,提供场地、器材、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服务。其职责是认真落实学院领导、体育部下达的指示和要求,积极为学院的教学、训练、竞赛、群体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时,发现体育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权力和义务及时向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隐患。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体育场馆管理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人所在场馆的安全、消防、卫生、秩序、器材借用、归还和简单维修等事项。在教学、训练时间,清理无关人员离场;课外体育活动时间,清理校外无关人员离场。 第二十六条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下班后及时关灯、拉闸,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按时发放与收回借出的器材。体育馆内器材的布置和回收要注意轻拿轻放,不得在场上拖拉器材。器材归类摆放整齐,长期不用的器材要及时收回保管好;根据需要画好场地的线;搞好所分管场馆的清洁卫生,雨天和沙尘天后及时清扫积水和尘土;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自己能维修的自己维修,维修不了的及时向管理部门领导汇报。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是为日常教学、训练、竞赛及其它集体活动提供保障的,管理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持体育场馆的整洁有序。文明服务,热情待人,言语和气,礼貌周到。 第二十八条 所购买的一切体育设备、器材、服装、用具等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点清数量、检查质量合格后方可填写入库单;领取物品要填写出库单。借用和租用仪器、器材等物品要填好体育器材使用登记表,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凡发现其数量不全或物品损坏时,应要求借用或租用者予以赔偿。库房和各场馆要有清楚的物品清单,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章 体育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体育场、馆和塑胶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每个场馆工作人员和体育教师都要学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