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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主体扩容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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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鱼的猫 上传于:2024-08-17
地方立法主体扩容问题探讨一关于立法法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分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这是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国家立法权的分配涉及一国立法体制安排是应由宪法加以规定的问题因此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地方立法权的取得都应有宪法依据并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也应该依宪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但是从宪法的规范中并不能找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相关规定而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就提出一下立法法与宪法的契合问题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后要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施行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后只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即可批准和备案的用词差别决定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省级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性质的差别因为备案属于立法工作程序的范畴并不是法律生效的先决条件而批准制度属于立法监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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