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发展述要简论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发展述要包括该制度的产生和初步发展革命根据地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该制度的发展等内容离婚后扶养制度是指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一定时期内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他方从经济上予以适当扶养的法律制度离婚后扶养制度在现代各国地区几乎都存在但是各国地区对其称谓并不相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规定之中并没有采用离婚后扶养这一概念而是称之为离婚经济帮助以作为离婚后扶养的表现形式纵观我国婚姻家庭法历史的发展并未在法律中有离婚后扶养制度的专门称谓但是离婚后的扶养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虽然规定不同却体现了同样的价值一产生和初步发展我国古代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依据即为礼和法二者互相渗透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色之一西周时期在解决婚姻关系方面开始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即所谓七出三不去七出即男子休妻的七个条件三不去是指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之一夫家即不能休妻男子休妻的七出理由受到三不去的限制七出三不去的原则自汉代开始入律不再局限于礼的范畴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沿用三不去其中之一为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是指妇被出时家中父母不在并无归处则不得而出之由此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妇女被休之后由自己家中的父母扶养前夫无需承担扶养的义务家中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则禁止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保证该妇女的生活此处的规定即为对婚姻关系解除的一方生活问题进行关注的最早规定学者通常把其作为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源起近代社会在学习西方国家的立法的基础上1911年颁布了大清民律草案虽然该草案并未最终实施但是其第53条的规定却有着标志性的意义该条规定呈诉离婚者得准用前条之规定即妻之特有财产归妻所有因夫之过错而离婚的应暂给妻以生计程度相当之赔偿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该法第1057条规定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予相当之赡养费为将离婚后扶养与扶养的概念相区分该法典采用了赡养费的概念请求获得离婚后扶养的条件有二个其一为请求方无过失且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其二为被请求方有条件给付该规定一直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所沿用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相关规定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生人民民主政权在1927年10月至1949年10月这一历史时期该时期虽然较为短暂但关于婚姻的立法却体现了较为先进的理念和精神先后产生了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规定通过经济帮助的方式来实现对离婚后配偶一方的扶养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部法律一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相关规定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苏区创建的第一个法律明确的规定了离婚后经济帮助的相关内容为以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该条例确定了严谨实用的离婚制度关于离婚后经济帮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住房问题的解决和经济帮助的实现关于住房问题的解决其第19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均不愿意离开房屋时男子须将他的一部分房子赁给女子居住关于经济帮助的实现第20条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条例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有助于确保女方在离婚后的生活条件确保女方在离婚后有房可以居住有效避免了其生活水平的下降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934年4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帮助主要规定在第15条即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并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因而不能维持生活者男子须帮助女子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存但如果男子自己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不能维持生活者不在此例根据对该条文的分析可知获得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主要为第一女方离婚后尚未再婚第二女方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而不能维持生活第三男方须具有相应的履行义务能力至于离婚后对女方进行帮助的方式则主要是帮助女子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活三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的相关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统一的抗日民主政权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当时国共两党合作相互承认双方的合法地位于是该条例的特色之一即在于它在离婚后扶养的相关内容的规定上吸收了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的有关内容在内容上采用过错主义在称谓上使用赡养费一词从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中可见一斑该条规定妻方无过失因判决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者夫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予相当赡养费但无力支出此项费用者不在此限四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的相关规定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与抗日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相比不仅数量少而且立法体例也不统一各解放区如陕甘宁边区晋绥地区关东地区等都有自己的婚姻立法在离婚后扶养的规定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该条例第12条规定男方提出离婚而女方未再婚前确系无法维持生活者由男方负担必需之生活费适用该规定的条件主要有三第一须男方提出离婚第二须女方未再婚第三须女方确实无法维持生活在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男方须负担女方的生活费三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关规定新中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先后于1950年1980年颁行了两部婚姻法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成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内容在各部法律中都有所规定一195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在第25条规定了离婚后经济帮助具体为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女方在离婚后且未再婚时的生活困难问题对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立法既有继承也有发展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10条对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在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时如一方在一定时期内不能独立维持生活的应由对方根据需要与可能负担适当的生活费一方因年老残废有病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对方给付较长的或者长期的生活费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经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另行协议协议不成再行判决接受生活费的一方如另行结婚即应终止其生活费如此更有利于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执行二198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颁行的第二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是对前者的继承和发展关于离婚后的经济帮助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处的规定与1950年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关于生活困难的时限由离婚后改为离婚时二是帮助方式发生了变化由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变为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对离婚经济帮助条款进行了补充的规定它借鉴了1979年民事意见的相关内容在第14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由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而来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生活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1款进行了界定所谓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该条第2款补充规定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离婚配偶一方要求获得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自己无力解决二是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如果困难出现在离婚后困难方不得要求经济帮助三是提供帮助的一方需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的存在以帮助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帮助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帮助具体的实施方式分为一次性帮助长期性帮助以住房或者其他个人财产实施帮助等同时关于离婚经济帮组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发展述要我国法律也承认在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协议的情况要求在当事人双方协议未果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虽未出现离婚后扶养的专门称谓但离婚后扶养制度却有着其自身的历史渊源先后以给付赡养费进行经济帮助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也并不相同但却体现了相同的价值追求即给予离婚弱势一方以经济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