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2

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论文.docx

180阅读 | 9收藏 | 7页 | 打印 | 举报 | 认领 | 下载提示 | 分享:
2
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论文.docx第1页
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论文.docx第2页
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论文.docx第3页
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论文.docx第4页
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论文.docx第5页
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论文.docx第6页
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论文.docx第7页
福利来袭,限时免费在线编辑
转Pdf
right
1/7
right
下载我编辑的
下载原始文档
收藏 收藏
搜索
下载二维码
App功能展示
海量免费资源 海量免费资源
文档在线修改 文档在线修改
图片转文字 图片转文字
限时免广告 限时免广告
多端同步存储 多端同步存储
格式轻松转换 格式轻松转换
用户头像
入目无别人四下皆是你 上传于:2024-08-29
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论文摘要对军婚实行特殊的保护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在遵循公平正义的法理前提下对军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配明确了军婚保护制度并非是通过赋予军人一方特权来实现的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相对于重婚罪而言法律又将其规制的范围向道德领域延伸了一步有利于对军婚实行强有力的保护关键词军婚保护制度公平正义立法传统军队是国家安定和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婚姻的牢固关系到军心的稳定和国防事业的发展保护军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防法确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建国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表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对于鼓励军人献身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体系为保护军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导向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特点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军人的婚姻保护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稳定军人的婚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军队建设和安全发展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在现实社会的背景下探求具体法律规范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明确其不足以促进其不断发展和完善一从立法上分析军婚保护制度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的一项立法传统早在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从1930年3月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开始到1949年8月绥远关于干部战士之解除婚约及离婚手续一律到被告所在地之县政府办理的通令为止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民政权共颁布了约40部婚姻法律规范文件其中有21部包含有保护革命军人婚约的条款有6部是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在现行的法律中对军婚形成以下几个层次的特殊保护体系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第二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而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指的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重大过错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第1款对破坏军婚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总政治部颁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现役军人结婚离婚实体和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上几个层次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规范基础为保护军婚提供了法律依据二从权利和义务分配上分析军婚保护制度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这一条切实保护军婚的具体法律规范在理论界引起异议异议认为按照该条规定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就离不了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对军人配偶一方不公平因为它是通过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权来达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这种立法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对这一问题我们要深入分析辩证地看待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而要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就是要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设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履行上体现着法律的肯定和否定就军婚而言法律要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就是要在婚姻双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上或者在其履行方式上有所体现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一个原则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对军婚实行特殊的保护并没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就婚姻法第33条来说它并没有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只是在离婚诉讼的胜诉权的实现上增加了难度况且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这种困难又被法律排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军婚问题也作出了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现行婚姻法第33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由此条可知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并非不能实现与普通婚姻在诉讼离婚方式中的调解程序相比只是在离婚程序和手续上有所区别但并不是实体权利的得失问题而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根据总政治部曾颁发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深重的特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相对于军人配偶一方离婚胜诉权的实现来说这项规定对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权则设置了前提程序尽管并没有剥夺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权但在其实现上也是困难重重从以上的法律条款分析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在立法上并非通过赋予军人特权和剥夺军人配偶的实体权利来实现的只是在相关权利的实现上增加了难度不同的是军人配偶一方增加在离婚的胜诉权上而军人一方则增加在离婚请求权上只不过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对组织严格的归依性使其将此困难视为必须完成的程序而在权利观念自由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社会中任何对离婚胜诉权的限制都被视为对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的违背而已三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角度分析军婚保护制度每一社会的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两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作为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又各具自己的特征在表现形式调整对象违反的后果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角度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进行分析有必要把军婚关系和一般婚姻关系放在同一视角下比较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多样化开放性的特点的出现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追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军人是社会中的一员军人的婚姻关系也产生并存在这样社会环境中法律既要实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又要使这种保护扎根于现实社会且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在纷杂的社会现象中界定法律和道德范畴明确哪些行为和现象是法律作用的范畴哪些应该留给道德无疑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自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就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一条基本的道德准则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婚外情非法同居通奸等现象时刻都在考验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和容忍度尽管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的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婚姻家庭和道德的关系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状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状态下使用强制性的法律介入并非易事因为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高尚的道德情操将依赖于个人的自觉履约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执行所以刑法只是否定了重婚问题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现象而将此外的其他现象留给了道德去调整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解决但是道德除了具有灵活性普适行的优点外它还隐含着制裁的不确定性不统一性以及某些情况下制裁的不适当性在法律否定的不道德现象之外尚有其他不道德现象存在但这已不在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在军婚保护制度中刑法在规定了重婚刑事责任的同时又增加了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二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对于前者破坏军婚的行为同时又是重婚行为两者在法条上存在竞合关系由于前者是重婚罪的特殊类型后者是重婚罪的一般表现因此要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刑法和确定罪名对于后者则明显体现了刑法保护军婚的特殊性在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中法律延伸了它的介入范围即增加了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行为规制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因此在法律和道德关系上破坏军婚罪将法律调整的范围又扩大了一步将重婚罪原本留给道德去调整的范围纳入了法律的强制调整之下当然将道德义务法律化只能针对最起码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来进行道德义务中要求较高的那部分不宜上升为法律义务否则法律会因脱离实际而难于执行保护军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也是我国的立法传统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制度但这只是表明国家法律对待军婚这一现象的态度而要使这一制度得以落实需要的不仅是法律的强制力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人们的自觉遵守才是最重要的保障注释李学勇幸福可以像花儿一样访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副教授李芳梅解放军报2006年12月14日第9版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徐永康主编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王丽试论军婚保护与诉权冲突问题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6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