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律师拟定)
【租赁合同纠纷(被征补偿款归属)】
原告:xxx,性别男,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8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xx市xx(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xxx区xx街道x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xxx设备厂,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xx,该厂厂长。
被告:xxx管理委员会,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
负责人:贾xx,管委会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租赁xx管理委员会场地所建地上建筑物(彩钢板房屋)拆迁补偿款1xxxxx元归原告所有;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月xx日,xx设备厂与xxx管委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xx管委会将位于xx市xx区东联路以南、其办公楼后的xxxx平方米空地租赁给xx节能设备厂使用,租期8年到20xx年xx月xx日止,租金前两年每年租金xxxx元、以后每年按照10%递增;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国家征迁,xx管委会应当提前6个月告知,土地上的附属物由征迁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给xxx设备厂,租赁期限届满后场地上所有建筑物归xx管委会且不计任何费用。xx管委会将上述土地交给xx设备厂后,该厂对土地进行了平整、修建了围墙等基础性施工。
20xx年xx月xx日,xx设备厂和原告孟xx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该厂将东联路以南、卡子湾管委会办公楼后xxxx平方米土地租赁给孟xx,租赁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年租金1xxxxx元;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国家征迁,xx设备厂应当提前6个月告知,土地上的附属物由征迁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给孟xx,与xx设备厂无关。合同签订后孟xx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修建了彩钢板办公楼及库房。
20xx年,xxxx米东区政府准备征收xx管委会租赁给xx设备厂的土地作为xx公共设施用地,由xxx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下称米东区征收办)负责征收事宜。
Xx区征收办与xx管委会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对xxx管委会租赁给xxx设备厂的土地进行征收,对土地范围内的全部附属设施价值按照评估报告确定为1xxxxx元。20xx年4月,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