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法的本质论文商法的本质首先表现在他是商法即它是规范营利性主体营利性行为的法律所谓营利性即企业以追求经济收益的增大作为其存在的基础营利性的价值追求是商的基本特征自然也是商法的基本精神所在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1商法的这一本质我们可以从商法产生的必然性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及调整方式中得出这一结论首先从商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他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法系国家的表现形式于具体内容有着多方面的不同但是它的相同之处是非常明显的一一各国的商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即今天我们说的商事关系商法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目的而产生和发展的近代商事法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应运而生简单的商品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变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无论是在经济规模还是在交易范围上看原先与简单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民法已经不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了尽管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而营利主体要营利就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安全公平的属性而商法的产生也就成为了必然于是适应这样以组织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一一商法便应运而生其次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营利性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如果说民法调整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话那么商法则是调整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的性质确定了商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民事主体是为了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是为需而买而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卖而买商法集中体现了商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特点一是我国商法指调整营利性的主体在现代商法中这样的主体包括商主体商法人和商合伙而对于非营利性的主体如民事主体商法不作调整即使是对非营利性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商法也不作调整二是只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性行为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性行为由其他的法律例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来调整在市场经济主体参与下市场交换的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因此商法调整商事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商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都是这种导向的具体措施再次既然是对于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进行规范那么就必须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即必须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来规范商人从事商事交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都是为了追求营利的最大化商法首先要保障营利的实现从而才能创造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新的原则而经济效益的好坏营利的多少取得与交易的简便和迅捷所以商事原则如公示主义形式主义短期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等原则也体现了简便和迅捷的要求这反映在商事制度上例如在商事代理上通过不署名的方式避免了一系列的中间环节简化了交易程序在时效制度通过短期时效和交易形式的定型化权利的证券化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