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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瓜道人 上传于:2024-08-09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法的改进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的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责任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包括质量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此外还有必要在合同的结算方面加以完善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为避免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并确定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