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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设A、B、C三类综合的社会保障计。 (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专户。 (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专户。 (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等四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特别二个专户。 第二章 园区内公积金转移 第四条 会员在园区范围内就业岗位流动,须由用人单位(聘用方)为该会员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未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的,该会员公积金个人帐户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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