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2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法规

359阅读 | 14收藏 | 6页 | 打印 | 举报 | 认领 | 下载提示 | 分享:
2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法规第1页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法规第2页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法规第3页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法规第4页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法规第5页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法规第6页
福利来袭,限时免费在线编辑
转Pdf
right
1/6
right
下载我编辑的
下载原始文档
收藏 收藏
搜索
下载二维码
App功能展示
海量免费资源 海量免费资源
文档在线修改 文档在线修改
图片转文字 图片转文字
限时免广告 限时免广告
多端同步存储 多端同步存储
格式轻松转换 格式轻松转换
用户头像
独立信仰 上传于:2024-04-05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本办法实施前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和公共统筹存量基金在2011年7月1日后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园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和推行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研究决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园区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园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园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园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园区社会保险运行业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园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园区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三章 社会保险保障计划类型和参保范围     第十一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设立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一)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是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轨的过渡计划。甲类计划包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保障项目。(二)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乙类计划)是园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社会保险计划。乙类计划包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应另行参加住房公积金。园区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及使用等规定,按照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参保范围:(一)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范围为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二)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范围:     1、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公积金B类或C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     2、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招收的员工,包括首次在园区内用人单位就业、重新流入园区参保、参加园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后流入单位就业等情形的员工。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乙类计划。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征缴     第十三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其中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时,应当先缴清社会保险费。     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员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五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分别设置缴费比例:(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甲类计划的住房保障基金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缴纳,浮动缴费部分不强制征缴。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为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二)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员工工资收入和缴费比例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实际参保员工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或上年度)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或当年度)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 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参保员工工资收入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按照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基金账户。     (一)甲类计划账户分设为养老(含养老补充)、医疗、住房等三个个人账户,养老统筹、医疗统筹、工伤统筹、失业统筹、生育统筹以及特殊补充等六个社会统筹账户。     (二)乙类计划账户分设为养老、医疗等两个个人账户,以及养老统筹、医疗统筹、工伤统筹、失业统筹、生育统筹等五个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十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和账户设置,分别设置各账户入账比例:     (一)甲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16%,养老统筹账户1%、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生育统筹账户1%以及特殊补充账户14%。     甲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8%;用人单位缴费部分除计入住房个人账户8%以外,其余部分均按甲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甲类计划的住房浮动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住房个人账户。     (二)乙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养老统筹账户15%、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以及生育统筹账户1%。     乙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按乙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账户入账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园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实行分账户计息:(一)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二)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以下办法计息:当年度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累计结余额按居民三个月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三)住房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员工死亡,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规定继承。     第二十四条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园区管委会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就业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办理转移接续。     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得变更参保计划类型。     第二十七条 参保员工跨统筹地区就业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分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七章 社会保险(公积金)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和本人均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参保员工,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员工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养老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园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省、市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有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险待遇。     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