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
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
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
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
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与论导
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
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 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
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
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 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和有关行政
法规,设立前款第《一) 项、第〔二)》 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
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百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
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 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新闻
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 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 ) 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
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 有5 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