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
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
起草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
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
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
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操作系统、终端设备、
应用软件、网站等服务的,开展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时
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
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页面形
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
网站等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第三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
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推送向上向善的优质弹窗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
的网络文化。
第四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
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
制度。
第五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
求:
(一) 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积极推送
向上向善的内容,用社会主流思想价值和道德文化滋养人心、
滋润社会。
(二) 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的
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套
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青公序良俗内容;不得关联某一话题
集中推送相关旧闻,恶意翻炒。
(三) 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弹窗推送
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四) 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
息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执
行,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焉曲、繁改标题原意和内容,保
证新闻来源可追溯和新闻信息真实、客观、全面。
(五) 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
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 不得
扎堆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泻染恶性案件、灾难事
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六)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工力量,健全弹窗信
息推送内容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
程,确保弹窗信息推送必须经过人工审核
(七) 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告知用户
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方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