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
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
(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
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
旗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蓝
容;
《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划容
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四)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
相关产品的运行, 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参数;
《五) 欺骗误导、强迫用户秋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
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
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
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 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
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
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 被评测的服务或
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 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
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
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
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人收复、拦截有关服
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
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 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 以捧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 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或者对用户承诺的服务质量;
《五) 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 其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扼载
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擂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
级、印载软件,或者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安装、运行、升级、估载软件,
《二) 未提供与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为便捷的卸载方式, 或者在未受其他软
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 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
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 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迪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 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产生其他妨碍用户正常使
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后果-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
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
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
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 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 用户
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再次弹出同一内容的窗口。
第十二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
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
内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或
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
给第三方。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 相关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
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