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
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
(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
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
旗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蓝
容;
《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划容
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