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
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
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
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
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 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
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
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
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