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重庆市教委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并获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报到时出具新生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学院将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进校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第九条 新生应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系领导同意,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暂不予注册,但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对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诊断,且符合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在开学第一个月内办理注册手续(详见《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学院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计划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测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论文、课程设计等多种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分办法。
教学计划设置的考试课程采取闭卷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及计分方式的确定,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并报所在教学系(部)批准同意。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相互折算方法为:优秀按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按不足60分计。五级制在计算总分时计分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的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期中考试、技能成绩、实验、上机、课堂讨论、出勤等)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原则上占30%—40%,课终考核成绩占60%-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所任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某门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对学期无故缺席时数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其该课程平时成绩视为不合格,学期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体育课不及格者应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毕业前获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及其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训练获取多种技能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I级、英语应用能力A级或B级考试。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周末进行),以补考实际成绩记入成绩表,同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门数尚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应在完成学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详见《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若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试前3天,持相关证明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参加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该班同一课程的正常补考时间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并注明“缓考”字样,如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缓考视同旷考处理。
(二)擅自缺考者为旷考,所旷考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计,且不予正常补考,并记入学籍处理课程门数,在学生成绩表中该课程应注明“旷考”字样;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可在完成学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补考。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凡考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所参加考试的课程学期成绩记为“无效”,在学籍处理时,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学院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同意,可在完成学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成绩报送教务处后,原则上不予查分或更改。有特殊情况要求查分者,由本人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教务处审查决定是否派人查卷。查卷时必须有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以及教务管理人员共同参加,如发现确有差错,由查卷人员出具共同签字的更改成绩报告,方可更改成绩。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同一学年内累计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六条 留级应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留级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留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没有该生所学专业,可留入同层次相关专业学习。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并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级前所修课程(体育课除外)成绩达到70分(或者“中等”等级)及其以上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予以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学生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如果发现有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上的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或其他高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学院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由本人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班主任、转出教学系(部)、拟转入教学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转入本地区其它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重庆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重庆市教委商请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末办理。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获得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凡转学到我院就读的学生,原则上按原就读专业、年级插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因转学、转专业未修的课程,主要通过自学来完成,并由本人申请,在期末或规定的补考时间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在学业完成后一年内回校参加补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及其以上的;
(二)跨科类者,即文科不得转入理科,艺体与普通专业不得互转;
(三)处在休学期间的;
(四)应予退学的(含试读生);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处在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含试读生);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所学专业学制的二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停课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院认为应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续休。休学以两次为限,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予以保留学籍。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应有家长签署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所在教学系(部)同意,报学院主管院长核准,由教务处办理休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得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的学期末持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所在教学系(部)申请复学,经教学系(部)审查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的健康证明,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五条 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降级编入原专业学习,如遇无后续班级,经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完成学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节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的学习课程累计有三门补考不及格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五门课程补考不及格,学院将给予学业警示(由教务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含六门)及其以上的;
(二)留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不论何种原因,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请假离校,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连续两周及其以上的;
(七)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以文件形式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用挂号寄送家长再由家长送达本人。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办完退学手续后,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14个工作日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三)取消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 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且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者,可申请试读。
(一)符合试读条件的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书面试读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和教学系(部)同意,由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