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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战略性兴产业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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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生息 上传于:2024-06-02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唐文琪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要:“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蓬勃向上的重要目标.然而,我国大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遭遇融资难的发展瓶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渠道.本文分析探讨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2-0136-02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主导将来社会进步的首要动力,承担着转变产业结构的重任.然而,中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部分都处于早中期,需要很多资金的投入,融资难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契机,它主要是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企业来彰显资本的杠杆作用,放大政府对企业支持的力度.社会资本的投资偏向于流动性大、收益率高、风险小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无法满足社会资本的偏好.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引导基金,要求其他基金按一定比例投资于创业早中期企业,使社会资本流向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又使政府资金的运用效率得到了提升.一举两得的成效使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快速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下面将分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1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共同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1].在政策的鼓励下,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江苏苏州等地逐渐摸索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运作的不同模式,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08年10月《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正式生效,为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了操作指南[2].自此,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步入了规范运作阶段,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积极性高涨.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设立政府引导基金189支,基金总额累计接近1000亿元.2015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创设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放款额度达400亿元,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升级.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事业开展的如火如荼,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引导基金效果的发挥. 1.1 政府干预过多 首先,有些地方政府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则招商引资,为了扶持当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过分强调了地域,不利于吸引优秀的创投公司和政府长期合作.其次,我国的引导基金很多都是以中后期投资项目为主,背离了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初衷.从国际经验来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放大效应一般在4到6倍,而中国政府由于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行政干预过多,资金放大倍数远远低于国际水平[3].最后,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讲究的是效率,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掌握有效的时间和机遇,而投资引导基金由政府制定,往往需要层层审核,不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1.2 对社会资本激励不足 在实践中,对社会资金的激励力度往往有所欠缺.如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激励有限,因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早期盈利不可观.而且投资者的收益是由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纳税后分配的,我国对投资者的这部分收益仍然征税,出现了双重征税,不利于社会资本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1.3 缺少考核评价体系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引导基金应该纳入到公共财政体系进行考核[4].虽然这样引导基金就没有了保值增值的考核压力,但是它依然不同于纯粹的公共财政.至今为止都没有一个完整成熟的考核评价体系,给引导基金的运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无法对业绩给出客观的评判. 1.4 面临委托代理风险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运行中有着多层委托代理关系.首先是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对创业投资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程度是没办法了解透彻的,存在着道德风险.此外还存在着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引导基金和社会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创业投资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增加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处于委托代理顶端的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成本过大,将会导致投资效率的降低. 1.5 退出机制不完善 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对它的存续来说至关重要,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还不够健全.首先,退出的时间过短.一般战略性新兴产业要经过7到10年才能发展成熟,而我国引导基金的退出时间少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求的时间[5].其次,我国缺少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的清算政策,使得引导基金在收益好的项目中存续时间过长,对社会资金产生了排挤,使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动性和踊跃程度下降. 2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2.1 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主导的,很难完全市场化,那就需要平衡政府和市场以求得双赢的结果.明确引导基金的职能定位,不偏离其设立的宗旨,彰显政府资本的杠杆作用,通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其中.不要让引导基金直接进行项目的资助,应该以支持创业投资机构的方式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引导基金应该运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不与社会资本竞争的原则,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要发挥政府资金的示范作用.不以地方区域为限,确定投资于本地资金的合适比例.同时,政府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方可引导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 2.2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引导基金必须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让利于社会资本,利润分配以非引导基金股东为重.对政府鼓励资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应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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