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员工离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 若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以依此与其解除
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四条 。 若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区
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 。 若公司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且员工符合城
减标准的,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 员工提出元职申请的,应依公司规定提前三十日填写《离职申请表》
提出申请,氢明包括但不限于离职原因、预定离职日期等事项,经部门主管核准
后,再交由人力资源旺请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三章 交接手续
第八条 。 无论员工基于上述何种情形而离职, 均应按本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好工
作交接手续。
第九条 。 员工应于离职前交还所有工作工具,如公司租赁房《包含钥是、门禁
卡、水电燃气卡等租赁房内的物件) 、代公司保管的公司印垄、笔记本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