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资金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资金。
二 资金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子(分)公司资金运用应当在子(分)公司资金预算范围内使用。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如下:
总经理是公司资金管理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的资金管理进行授权和审批管理。
财务总监主管公司资金管理,对资金管理负领导责任。
总部财务部经理和总部委派的子(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分别对公司总部和子(分)公司的资金管理负主要责任。
资金管理岗位的会计人员是资金管理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对资金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总公司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要根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到账款分离。
第五条 子(分)公司财务部应每日向总公司财务部汇报资金帐户结余额。在不影响子(分)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总公司财务部有权调剂使用各子(分)公司的结余资金。财务总监有权直接调动公司总部及各子(分)公司帐户的资金。
三 资金使用审批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货币资金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对于越权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司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七条 子(分)公司财务经理在每月的资金计划范围内具有审批权限,超过资金计划的部分需财务总监审核批准。
第八条 子(分)公司年度银行借款总额需纳入年度全面预算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借款时,由财务总监审签。
第九条 子(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在资金预算范围内的部分可以由子(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审核、子(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使用。重大经营决策及超出资金预算范围的资金运用则需要总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使用。
第十条 重大经营决策指超过规定限额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筹资和融资、各种损失、大额费用支出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歇业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混合性投资(不论长期还是短期);
(二)固定资产购置:包括购买、新建、扩建、改建等;
(三)筹资和融资:指以增加负债、租赁等形式筹集资金;
(四)各种损失包括:投资损失、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坏账损失;
(五)费用支出:指部包括工资、水电消耗等经常性、程序性支出的费用项目,如:修理费、业务费等。
类 别
需审批项目
审批机构
对外投资
<500万元
董事会
≥500万元
股东会
固定资产购置(单项)
≥10万元,<100万元
总经理
≥100万元
董事会
筹资和融资(年度累计)
<500万元
总经理
≥500万元
董事会
各种损失(单项)
≥2万元,<50万元
总经理
≥500万元
董事会
费用支出(单项)
≥1万元,<10万元
总经理
≥10万元
董事会
四 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公司只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工资、资金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差旅费,个人通讯费及业务活动费;
4、福利费;
5、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存入银行,严禁坐支;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否则造成的意外损失由出纳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必须每日清点,核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帐,并按日填制现金库存表。
第十四条 一次借用现金在1万元以内的,借用现金需凭注明借款原因并经部门经理签审的借款申请和经部门经理和财务总监或财务部经理审批签字的《现金借款单》办理,借用现金超过1万元的,还需经过总部总经理批准。借出款项在业务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报销。
第十五条 一次性支付现金达3000元以上的应至少提前半天通知财务部。一次性支付现金达10000元以上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五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和担保限额。
每年年初公司内各子(分)公司应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预算、资金来源以及各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