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资金支出管理,明确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集团公司实行资金支出统一管理,由财务部具体负责。
3 工作程序
3.1 现金管理
3.1.1 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开支使用现金,支付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需要超限额支付现金,必须报财务部领导批准。
3.1.2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控股子公司财务科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1500元,每日现金结余金额不得超过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必须于当天送存资金管理室或银行。
3.1.3 严禁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3.1.4 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月结制度。
3.1.5 支出在500元以下的,可由各财务科以现金支付;支出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各财务科开具内部银行现金支票,通过资金管理室支取现金;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先由各财务科开具内部银行付款委托书,再由资金管理室开具银行现金支票,通过银行支取现金。控股子公司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现金支付,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应开具银行现金支票,通过银行支取现金。
3.1.6 会计主管每月对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和出纳签字确认,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1.7 财务部主管部长每季会同会计主管抽查一次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签字确认。对差异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库存现金盘点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呈报总会计师。
3.2 各二级单位和控股子公司,要制定付款审批制度和付款程序,根据资金预算由所驻财务科按规定办理。
3.2.1 凡能够网上支付的,应通过网上提交付款指令,经过系统预算自动检测后,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审批付出。
3.2.2 不能实现网上支付的,按规定由所在单位出纳根据会计传递的付款凭证开出相关的银行付款票据,经财务主管审批后人工传递到商业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3.3 公司所有支出纳入资金预算管理,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3.3.1 电费根据财务部成本管理室的付款信息付出,每月15日预付当月电费的50%,每月30日前结清本月电费。
3.3.2 铁路运费按预算金额根据财务部销售核算室的付款信息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根据资金头寸以现款支付。
3.3.3 税金根据财务部会计核算室和集团会计核算室的纳税申报和完税凭证,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按时以现款上缴。
3.3.4 工资及奖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待业保险金等工资性规费,根据财务部费用报销室相关的付款信息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安排现款支付,其中工资每月18日、22日支付,养老保险金每月20日支付,住房公积金每月29日支付。
3.3.5 退休工资根据离退休处的付款信息分别在每月6日、16日、26日前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以现款付出。
3.3.6 支付借款利息时,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和资产管理室根据合同予以复核。
3.3.7 采购款的支付坚持采购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凡公司未授权的采购委托,招标中心不得组织招标,审计部不得审核,财务部不得付款。并在采购合同中按下述规定明确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
3.3.7.1 国内设备采购
3.3.7.1.1 10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合同,不支付预付款。
3.3.7.1.2 100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30%,设备制造过程中不支付进度款,设备到厂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总额的60%,设备到厂安装合格,取得供方开出的发票并入帐后安排付款,但最多到合同总额的90%,余额10%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安排支付。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双签字后方可支付。
3.3.7.2 进口物资采购根据合同约定开出信用证按议定条件支付。
3.3.7.3 原燃材料、备件采购、其他采购(办公用品等)不得预付款,货物验收合格取得供方开出的发票安排付款。其中:无线通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