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我厂于1994年12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运作几年来,有些条款因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厂在册职工及新接收进厂的职工,均须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甲方,职工为乙方。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年期、五年期和无固定期: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含)以上、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城镇复退军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二、大中专以上(含)毕业生(全日制且属干部身份的)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
三、其它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