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由公司返聘的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专项劳动协议。
第四条 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录入协同办公平台,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 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条 司原则上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一到三年(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期满后根据工作业绩、行为表现及双方意向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聘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3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约定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期限,新聘用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具体根据公司有关招聘与录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延
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十四条 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现劳动法规定的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签的人员,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由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