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幼儿园文件
XX幼发 [ 20xx ] XX号 签发人:XXX
幼儿园班级活动单元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幼儿园是对3—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本标准共分为设置与规模、园舍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保育教育、园务管理等7个部分46条。本标准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本标准中涉及相关内容,凡国家出台相关最新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的基本办园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2、幼儿园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小办园规模。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小或偏远地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之间可联合办园。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附设幼儿园(班)。农村幼儿园规模一般应在3个班以上。适龄幼儿数不足3个班的可举办独立幼儿班。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必须与铁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化工厂、洗煤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供热加压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避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5)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6)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幼儿园招收体检合格的适龄幼儿。
二、园舍建设
5、幼儿园设计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必须先进行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新建幼儿园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幼儿园设计与建设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便于联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6、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值班室,以防止外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7、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面积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8、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园内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等。
9、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等软场地。
10、集中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11、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园舍建设及各类用房应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多功能活动室。其中,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活动室、寝室可合并设置。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接待室、隔离室、作品陈列室、储藏室、门卫室(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晨间接待室应设在幼儿园大门口,必须通风良好、光线明亮,可以与传达室合并使用。其他辅助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开水间(安装净水或直饮水设备的可不设)、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室等。食堂应合理划分功能区。
12、幼儿园园舍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幼儿园园舍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楼梯和走廊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幼儿园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栏杆、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园舍建筑应注重防碰撞设计,墙角、窗台、暖气罩、窗门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或安装保护装置)。
14、幼儿园活动用房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三、设施设备
15、幼儿园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各类生活及保育教育设施设备,以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
16、幼儿园玩教具应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环保要求,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具有教育意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17、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需开辟玩沙池、玩水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室外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严禁使用全封闭的通道和滑梯。
18、活动室设施配备:活动室内宜按教学类、游戏类、生活类设施设置。
(1)教学类设施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磁性黑板、电视机(或多媒体)等。幼儿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材料环保,无棱角,应根据幼儿的身高进行调节。
(2)活动类设施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和各类游戏活动操作材料,应配备适合年龄特点、适合数量充足的儿童图书,且生均5本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玩具、图书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玩具、图书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幼儿自由取放。
(3)生活类设施配备钟表、保温桶、水杯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19、寝室设施设备: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每生一床。床的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
20、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亦可在卫生间划分出盥洗区和如厕区),保持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幼儿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盥洗池、毛巾柜(架)等。幼儿每人一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符合幼儿生理特点的幼儿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应设有洗涤池,并与幼儿活动区域有隔离设施。
21、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施(电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22、幼儿园应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幼儿园要接入互联网。
23、幼儿园晨检室、保健室、观察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包括保健箱、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体重秤、对数视力表、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24、为幼儿供餐、提供午休的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餐饮及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蒸饭机、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要求,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餐饮许可证。
25、幼儿园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防盗、防暴力侵害等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快速疏散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