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代办协议
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为做好本市个人托付存档人员参与社会保险工作, 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 规
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 依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
险工作暂行规定》, #kk#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托付t###(人才沟
通中心或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代办个人托付存档人员参与社
会保险事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托付乙方代为办理本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托付存
档人员参与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事务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在受托付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开展业务培训。
三,乙方在受托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行
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
四、忌方代办个人托付存档人员参与社会保险事务,不收取代办费。
五、乙方应当为个人托付存档人员同时办理基本养老、 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
会保险。
六、乙方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或独立管理的基金账户,各险种要单独建
帐,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专用发票。
确保基金及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准时全额上缴甲方,不得滞留或挪做它用。
七、乙方应当在受托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代办事务,并且严格执行国
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