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某电视机三向外地某商场批发彩电一批,为了保证准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
的卡车向商场运去。电视机三除收取彩电款外还收取运输费5850元.本文只争论运费,货
款省略”-
经分析,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把电视机运到外地某商场指定地点,同时收取运
费,这就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运输费和货款一并作为货物销售
额,按一般纳税人17%6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此运费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运费劳务的销售阁5850(1+17%)=5000〔元)
运费劳务的销项税额5000*17%=850元-
工、销货方(电视机三):
借: 银行存款5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2、购货方《商场) :
借: 销售费用/产品成本 5000
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 银行存款 5850
一自己进行运输装印,随后向购货方收取劳务费。,
二是托付从事货物运输的运输单位承运,企业先支付承运部门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发
票开具给销货方,销货方入帐后再向购货方收回运费。
三是销货方代理运费, 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贷方,销货方亦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
货方。
四是销贷方担当运费,但不向购买方收取,追加销售费用,削减利润-
依据税法规定,第一种状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前已作争论。第三种状况属于同时满
意《增《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销舍额中的价外焕用〈实属价外收入) 包
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外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代状运费,四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四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草度如何规定,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代雪运费,不属价外费用-。
只有其次状况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
度规定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但对价外费用部分计提的由销贷方担当的销
项税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会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有各种不同的处理
方法。笔者认为应依据销货方的详细状况作 “销售费用”核算为宣。对价外费用计税的税
基也应当是价外费用全额,且不得开具增信税专用发票,由于它不是产品销售或商品销售,
与混合销售行为有很大区分
假设甲为销售方,乙为购买方,丙为运输公司。实际业务的详细类型和会计处理如下:
状况一: 甲方向乙方销售货物,由甲方托付再方进行运输,商定运费100 元由乙方担当,申
方先吾付运费。
详细操作步攻为, 加甲方《销货方) 联系承运方并垫付运费给两方 (承运方) +
加两方 (承运方) 开具抬头是乙方的运费发票交给甲方〈销货方) :
国甲方〔销贷方) 将发票转交给乙方【购货方) ,
国乙方(购货方) 支付运费给甲方【销货方) 。
这种状况在现实中特别普过,由于四方是销售方,货物就会由四方负责运输,一般是由甲方
出面联系运输单位,并先垫付运费
该业务中的运费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的代肆运费确认的两个条件; 四运费
发票失头为己方,加甲方把发票转交给了己方。那么,甲方代垫的运费就不属于价外费
用,而属于代扫运费-
甲方支付运费时
借:其他应收喜一一乙100 元
贷,银行存款100 元
乙方收到运费发票并向四方支付运费时:
借,原材料93元,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元
贷, 银行存款100 元。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运费:
借: 银行存款100 元
贷,其他应收藏一乙100 元-
再方开具运费发票时:
借: 银行存款100 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元。
丙方需缴纳营业税,会计分录为:
借,芝业税金及附加3元 (100X396)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音业税3 元。
状况二,甲方向乙方销售货物,由甲方托付丁方进行运输,售价包括100 元运费
详细操作步村为,四甲方《销货方) 联系承运方并支付运费给两方 (承运方) :
加两方 (承运方) 开具发票折头是甲方的运费发票给甲方《销贷方) :
回甲方在原销售价特别另开具100 元销售发票给己方,收取100 元运费
国乙方收到甲方的销售发票时支付100 元运费给甲方。
在这种状况下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运费就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这种状况与状况一最大的区分是, 运费发票的抬头是销货方, 购货方是依据销货方的销售发
票来支付100 元运费的-
甲方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93 元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 元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