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抵、退”步骤
当期没有购买免税材料:
剔税:不得免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价×(征%-退%)
抵税:应纳税额(留抵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上期留抵≤0
尺度:免抵退税额=出口价×退%(最高限额)
比较:应退税额=2与3中较小者
倒挤: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练习: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2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答案: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00×17%-(34-8)-3=-1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 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当期购买免税材料:
剔税:不得免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价-免税材料价款)×(征%-退%)
抵税:应纳税额(留抵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上期留抵≤0
尺度:免抵退税额=(出口价-免税材料价款)×退%(最高限额)
比较:应退税额=2与3中较小者
倒挤: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关于购买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的问题
1、一般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处理方式与购买其他设备的处理方式一样。则购买税控收款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专用发票是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可抵扣;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特殊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公式: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例子1:某小规模纳税人本月销售收入为86,104元,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86,104÷(1+3%)×3%=2,508元,本月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上价款2,340元,则税款340元可从应纳税额2,508元中抵扣,实际应纳税额为2,508-340=2,168元。
例子2:某运输公司(营业税纳税人)本月销售收入为100,000元,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00×3%=3,000元,本月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上价款2,340元,则税款340元可从应纳营业税税额3,000元中抵扣,实际应纳税额为3,000-340=2,660元。
三、成本利润率
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当没有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两种情况:1、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2、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这种情况下,成本利润率就必须以消费税规定的利润率为准,具体如下:5%: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鞭炮烟火、汽车轮胎、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中轻性商用客车;6%: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8%:乘用车;10%:粮食白酒、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20%:高档手表
四、属于13%优惠税率的货物,注意不属于13%的货物有什么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1)粮食: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