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某企业某月份发生以下几笔购销业务:
购入原材料,价款为25万元,取得已经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回委托加工材料50件,取得已经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3万元;
进口原材料20吨,价款为18万元,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当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其中有30万元属含税销售额;
当月将本厂生产的产品捐赠给某希望小学,按产品零售价计算,价税合计款项2万元。
上述5项业务均适用17%的税率,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某企业某月份有关税务资料如下:
销售甲、乙、丙三种应税产品,销售额为不含税价,分别为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甲、乙产品适用税率为17%,丙产品适用税率为13%。
该企业当月各种采购共40笔,共计采购金额60万元。在40笔采购业务中,38笔属于原材料、燃料、包装物等。另有两笔采购,一是外购机电设备6万元,用于技术改造;二是生活消费品4万元,用于职工福利。
在前述38笔外购商品中,有一笔凭证供货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万元,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有一笔是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免税农产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