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 服装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 个月。 该厂 2009 年5 月份有关业务
情况如下所述。
《1) 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料〔布匹)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税款分别为 210 000 元、35 700 元;该批货物已运抵企业,货款已付-
《2) 购进 20 台缝幼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分别
为支付款项 10 000 元、1 700 元; 支付运输费用 500 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
的运输费发票: 款项以转账付论。
《3) 以自制服装 100 套向某纺织厂换取一批布料,服装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 50 000 元; 取得纺织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价
款 40 000 元、税款 6 800 元,其余款以支票结算。
《4) 发出各式服装委托某商场代销。月末收到商场送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服装
的零售金额 81 900 元;服装厂按零售金额的 10%支付给商场代销手续费 8 190
元。
(5) 向某百货公司销售一批服装,货已发出,开有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销售额 200 000 元,货款尚未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