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为生产企业,乙为运输企业,丙为商业零售企
业。甲和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
税率为 17%。2009 年 3 月三家企业分别发生以下业务
(1) 甲企业售给丙企业一批货物,采用委托银
行收均方式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
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30 万
元,税金 5. 1 万元。丙企业当月付款 60%、其余下月
付清,本月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该货物由乙
企业负责运输,乙企业收取运输费用 0. 5 万元,按合
同规定,该款项应由丙企业承担,但是由甲企业代垫
运费,甲将抬头为两企业的运输发票转交给丙企业,
两企业已将运费付给了甲企业
《2) 甲企业当月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由乙企
业负责运输,已支付货款和运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
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销
售额 20 万元,税金 3. 4 万元,货已入库。取得乙企
业的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输费 0. 7 万元。
(3) 甲企业从丙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经税务机
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5 万
元,税金 0. 85 万元,国庆节前将外购价值 4 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