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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学生须知及作弊处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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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耿余淮 上传于:2024-07-06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学生须知及作弊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考试须知 第二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学生考试须知 第一条 学生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以备查对。学生证或身份证丢失者,可由学生所在系办理带有学生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自备必需的文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及通信工具;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第三条 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四条 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学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五条 学生必须自主答卷并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交谈。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将试卷及答卷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七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至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提出查分申请,经教务处或教学系(部)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经教务处认定的特殊情况,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第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其相应课程一律以“零分”记载,并根据其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各类奖励及评优资格。 第二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四)未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参加考试者; (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 (六)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 (二)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带出考场或参加考试不交卷但谎称已交卷; (三)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闭卷考试中凡考试开始后桌上、抽屉内存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纸张,桌面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一经发现,不论是否窥看均视为作弊);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相互交换签写答卷人姓名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三) 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 (四) 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更改答案或成绩单者; (五) 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作弊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按《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分类》标准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试卷者;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有作弊行为者; (三)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三次者; (四)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四条 协同考试作弊者,与考试作弊者受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程序 : (一)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终止该学生的考试并令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地点、考试科目、事情经过、本人认识、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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