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进出口公司财务审计制度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一条 股份公司集中对紧密层成员(指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筹措和调配使用,根据各成员企业收、付汇考核指标和注册资本,结合上年度经营实绩确定授信额度。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具体实施。
第二条 各成员企业授信额度由定额内借款、定额外借款、出口押汇(贴现)、进口开证等组成。定额内借款按上年出口收汇实绩每美元配1.2元,按上年进口付汇实绩每美元配2.4元周转4次,季末按考核基数完成进度进行相应调整,年末按实际收汇、付汇实绩清算;出口押汇(贴现)按上年出口收汇实绩每美元配0.15美元周转 4次,与各成员企业股本金折美元之和(汇率参照年初外汇中间价);进口开证每美元配0.4美元周转4次,与各成员企业股本金折美元之和(汇率参照年初外汇中间价)。各成员企业最高授信额度由定额内借款额度与押汇(贴现)额度之和,超最高授信额度借款时,需另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以经营责任人个人财产作担保办理定额外借款。
第三条 各自属生产企业定额内借款:列入考核体系的,按年初销售考核指标每元配0.2人民币周转 4次计算,季末按考核基数完成进度进行相应调整,年末按销售收入实绩清算。定额内最高借款额度按股本金额大小封顶。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定额外临时借款须报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或以法人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供担保办理借款。定额外临时借款最高不得超过生产企业自有股本金,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四条 各公司每天将超10万元资金及时存入股份公司财务部帐户作为各公司存款,股份公司财务部将定期对各帐户进行抽查和公布结果。
第五条 借款和存款的结息按月结算和借款到期日结清,存、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适度浮动执行。
第六条 股份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借款、向外单位借款和向职工集资,若违反本规定将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 各企业不得对外出借资金。确因业务需要对外出借资金的,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后,需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批,由股份公司统一出借,并按股份公司财务部规定的有关借款手续办理。
第八条 各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授信额度,须向财务部提交申请,报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 业务付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业务公司应自觉遵守股份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合同的有关约束条款,按照风险控制原则、计划性原则、效益优先原则、的要求,严格业务付款审批管理,控制对各类风险业务的资金投放。
第十条 自营出口业务
(一)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完成合同评审及盈亏核算,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工作,作为收汇、付款及核算的依据。
(二)货物出运后,业务员凭
1、工厂增值税发票(无发票的,凭工厂《开具发票承诺书》);
2、《验货报告单》(无验货报告单的,财务视同验货合格);
3、进仓单或提单复印件;
4.单票采购在200万元以上提供《供方质量监控意见书》;
5、公司ERP业务操作系统打印批准状态下《付款通知书》,由部经理审核,且经相应权限范围领导及其授权人审批签字后,交财务科。
(三)财务人员将增值税发票货物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计金额与已核价的内销合同核对,并严格审核所附单据,正确无误后签字支付货款。
(四)出纳员必须根据付款通知单中财务人员和公司领导签字金额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 代理合作出口业务
(一)业务员签订代理协议后,应将一份代理合作协议交财务备案。
(二)代理货物出运结汇后,业务员凭工厂增值税发票、提单或仓单复印件、经代理合作客户确认的结算清单填写《付款通知书》,部经理审核,经相应权限范围领导及其授权人审批签字后,交财务人员。
(三)财务负责人员根据付款通知书、经代理合作客户确认的结算清单等各类单据,依据代理合作协议书,在可付款限额内签字同意付款,代理合作业务不垫付资金。对不完全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暂按两倍税额内的金额从可付款限额中留抵。
(四)出纳员必须根据付款通知单中财务人员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具金额支付货款;
(五)贸易融资后所付货款,付款时应附《代理出口收汇风险责任书》和《不可撤销担保书》。
第十二条 进口付汇
(一)进口开证由各公司填妥单据后统一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办理或由被授权单位自行办理。
(二)各公司在接到进口付款通知书后,必须在付款到期三天前将款项划入股份公司帐号,远期付汇的需在提货三天前将款项划入股份公司帐号。
(三)代理合作业务必须先收款,后对外付款。
(四)进口单据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统一派员向银行提取。
(五)进口付汇额20万美元以上的,须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三条 定金、预付款50万元以内,由各公司相应权限范围经理审批,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50万元以上由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批。未按规定操作,按违规金额10-50%,向违规公司处以罚金,并对主要责任人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国内外运杂费、其他单证杂费,业务部门确认核对后,由业务经理签字审批后交财务支付。代理合作业务在可付款限额内支付。
第十五条 保险费(货运险和出口信用险)由股份公司统一对外统保支付保险费,货运保险费由股份公司年初根据商定的金额按季向各公司收取,信用保险根据实际保险额由股份公司向各公司收取。
第十六条 国外佣金、理赔费,凭合同、协议、结汇水单复印件、支付佣金申请表,由各公司财务科和部经理审核、公司经理审批(超过5%的由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批),股份公司财务部报外管局批准后支付。代理合作业务在可付款限额内支付。
第三节 费用支出和预提费用规定
第十七条 工资、福利费、工会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一)职工基本工资按股份公司《工资、奖金、福利的规定》按实列支。
(二)效益工资按每美元出口收汇额0.07元每月计提,年终按股份公司规定的各公司奖金发放总额调整。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4%、2%、2.5%范围内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劳动保险费
各公司按规定提取在编人员的退休养老金、大病、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规定职工自己负担部分应向职工收取或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坏帐准备金
(一)为规范会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股份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应收帐款和其它余额必须按“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
(二)风险准备金要求按出口总额的0.5%提取,视同各公司经理考核利润,超0.5%提取部分,亦视同经理考核利润。
第二十条 折旧费
每季末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直线法、残值率5%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方法,全部摊销完毕。
第二十二条 修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一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用发生的数额较大,可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实行待摊方法的修理费一般在1年内摊完。因结算单据等原因而预提的修理费用列入当期费用,实际结算时从预提费用中列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处理的有关费用。它包括开办费、租赁财产装修费、装璜支出等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要求在3年内摊销完毕,每月末按应分摊的份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 利息及手续费的计提
(一)按出口退税情况计提退税息,税款退入后将预提的退税息冲各业务员的利息。
(二)每月按退税申报金额的0.3%预提出口退税代理费,在各业务员财务费用-手续费中列支。
(三)月末按股份公司借款总额,以股份公司规定的利率计提借款息。
第二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员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各单位业务招待费总支出在以下范围内适度、从紧、按实列支:
(一)股份公司直属子公司每万美元列支150元以内(含下属分公司招待费开支)。
(二)分公司(二级子公司或业务部)每万美元列支120元以内。
(三)超支部分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在奖金额度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预提进出口商品的各种运、保、佣费
当月已做出口、进口销售而未支付运、保、佣费,根据盈亏核算表的金额进行预提。
第二十七条 预提各种大型交易会会费、出国费用
第二十八条 大楼内共同费用
(一)大楼费用:维修养护费、水电费凭股份公司物业部与业务公司(部门)签订的经营场地使用协议及清单每月收取,各子公司应及时支付并列入当期费用。
(二)费用收取规定
1、经营管理费:每季度结算,按各单位出口额的4‰收取,其中超过2000万美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5000万美元部分按1‰收取。进口按进口总额的2‰收取,其中超过5000万美元部分减半收取。
2、电脑网络接口费:每个接口每月收取网络维护费30元、Internet上网费20元、电脑维修费10元,邮箱免费。
3、股份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做好各公司财务核算工作, 每百万美元进出口总额收费5000元,超1000万美元部分按每百万美元3000元收取;经批准单独配置财务人员、业务规模低于1000万美元的独立注册业务公司及外运、物业服务、生产制造等单位,按派驻财务人数每人每年4万元标准收取;酒店、房产公司,按派驻财务人数每人每年6万元标准收取。各派驻财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用由股份公司财务部列支。
第四节 财务报销规定
每一项费用报销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相应权限范围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具体明确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
按有关经营责任制规定予以核定,在核定金额内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子公司经理审批。招待费用单笔支出8000元以上的由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条 通讯费用
(一)个人通讯费用包括个人手机话费、小灵通话费、住宅电话费等,一般员工每月报销话费100元以内,中层干部报销200元以内,公司经理助理以上报销400元以内。
(二)业务经理、业务员可按以上标准上浮50%以内。
第三十一条 私车费用
金、银、铜奖业务员及中层以上干部自购车辆,确因业务需要私车公用的,铜奖业务员及中层以上干部,每年限报10000元以内。银奖以上业务员,每年限报20000元以内。
第三十二条 旅差费报销规定
(一)住宿标准:一般员工每人每天200元以内,中层以上干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超支部分个人负担30%。特殊情况需提前征得所在公司领导同意。
(二)交通及伙食补贴:慈溪市外宁波市内每人每天20元,宁波市外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40元。
(三)报销时间:出差、出国回来后十五天内与财务结清,对逾期不结帐的借款按月息2%由财会部门在借款人所得中予以扣除,直至扣清为止。
第三十三条 幼托费、独生子女费
按有关规定由办公室造册编制发放清单,各公司领导审批发放。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里程补贴规定
每年根据实际里程数按每公里0.10元结算。
第三十五条 股份公司直属部门费用报销规定
股份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园区管理办、物业部的费用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五节 资产损失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损失内容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失窃或责任事故造成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有形财产损失。
(二)应收外汇账款逾期1年以上或经追债机构催讨后无希望收回。
(三)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逾期2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或经法律机构催讨无希望收回。
(四)库存商品时间超过2年且无销路。
(五)对外投资严重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
第三十七条 资产损失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资产损失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责任人填写《资产损失审批单》由所在公司经理审批后冲入当期损失,相关责任人、审批人按各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及其他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二)资产损失金额在2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责任人填写《资产损失审批单》、《资产报损报告》由所在公司经理报股份公司经理室审批。并对相关责任人、审批人按各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及其他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报作当期损失。
(三)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以下的,责任人填写《资产损失审批单》、《资产报损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所在公司讨论、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核,冲入所在公司当期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审批人按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处理。
(四)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人填写《资产损失审批单》、《资产报损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所在公司讨论、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核、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冲入所在公司当期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审批人按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公司须配合股份公司财务部,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报损审批手续,并做好帐销案存的台帐记录。
第三十八条 账务处理和考核规定
(一)逾期超过3个月时,对未投保信用保险或虽投保信用保险、但赔偿不足的;或无相应客户、工厂足额的资产抵押担保,则按扣除信用保险赔偿额及经客户、工厂书面同意扣留在公司的相应赔偿款后的金额的100%,扣减业务员经营利润,相应冲减当期公司考核利润,逾期超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