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副食品商店〈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
时兼营饮食服务业。某年 9 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 本月取得营业收入 334000 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
服务收入 100000。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
业收入能划分清楚。
《2) 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 5000 元。该企
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一一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 68000 元,
其中上年 1 月 2 日收取押金 10000 元,上年 5 月4 日收取押金
25000 元; 本年 3 月4 日收取押金 15000 元; 本年7月8 日收取
押金 13000 元; 本年 9 月 5 日收取押金 5000 元。经查,以上几
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 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价税合
计 36000 元, 已验收入库, 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取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通过验证,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5230. 77 元。
《4) 向农民购进红杰一批零售,同时也供本企业的饮食经
营使用, 购进价 30000 元, 已验收入库, 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5)》 购进空调器一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发
票上注明的金额 4000 元,税额 680 元。
〈6) 向农民购进的红可一批专用于零售,购进价 10000 元,
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7) 向某粮油经营部《一般纳税人 购入面粉一批,全部
用于饮食经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6000 元,
货款已支付,面粉已验收入库。
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解析:
(1) 应纳销项税额= (334000一100000) 二 〈1+17%)》 X
17%-34000〈元)
应纳营业税=100000X5%=5000《〈元)
(2) 该企业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人金金额为:
10000+25000=35000〈元)
应纳销项税额=35000二1+17%)》 X 17%=5085. 47(元)
〈3) 进项税额=5230. 77(元)
(4)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30000X 13%=3900〈元)
〈5)》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
固定资产的成本处理。
(6)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10000X 13%=1300 (元)
《7) 应抵扣进项税额 6000 元。
《8)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
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一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