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副食品商店〈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
时兼营饮食服务业。某年 9 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 本月取得营业收入 334000 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
服务收入 100000。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
业收入能划分清楚。
《2) 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 5000 元。该企
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一一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 68000 元,
其中上年 1 月 2 日收取押金 10000 元,上年 5 月4 日收取押金
25000 元; 本年 3 月4 日收取押金 15000 元; 本年7月8 日收取
押金 13000 元; 本年 9 月 5 日收取押金 5000 元。经查,以上几
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 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价税合
计 36000 元, 已验收入库, 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取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通过验证,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5230. 77 元。
《4) 向农民购进红杰一批零售,同时也供本企业的饮食经
营使用, 购进价 30000 元, 已验收入库, 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5)》 购进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