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
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私利.
一、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
标准和程序办事。
(一) 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
(二) 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
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
(三 ) 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入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严格社会保险标准制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
体决策。
(四 ) 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
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五) 不准违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
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工伤保险
辅助器具目录等制定调整事宜;
(六) 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
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 (康复、轴
助器具 ) 费用结算标准。
三、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七) 不准私自或与他人弟通,隐匿、转移、人侵占、挪用、
拆借、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八) 不准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使用范
围;
(九 ) 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
分配使用。
四、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坚持落实内控制度,推进逐级
授权、逐级审查和分段分岗专人负责制。
(十 ) 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
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十一) 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
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
(十二) 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
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
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十三) 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