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09-7-6 16:32:09 浏览次数:1021
(一)养老保险
1.参保缴费
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出面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用缴费。(注: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见其他规定,此略。)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2.个人账户保留、转移和退还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凭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暂时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以后仍会回到宁波,可以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后回宁波工作,继续缴费时,可以将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加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继续工作的其它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加计算。转移时需要提供《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和对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联系函上需要注明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返回老家,符合规定的也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时需携带《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手册(或就业证)以及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待遇享受
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待遇享受分为两种形式,即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且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的,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经核准后,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通过银行发放或邮局寄发。
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不愿意保留个人账户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失业保险
1.参保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待遇享受
外来务工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外来务工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三)大病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
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级分别统筹。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区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2%,另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应补缴应缴纳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按甬政发〔2006〕24号及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市区统筹区域内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2.医保待遇
市区统筹区域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的第三个月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单位中(终)止医保关系时,医保待遇享受到次月月末止。例如1月23日前办理参保手续,从3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1月23日前办理中(终)止参保手续,待遇享受延续到12月31日。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不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市区统筹区域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其标准与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一致。
市区统筹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保住院待遇表:
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4段支付)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3.5万元(含)
3.5万元—7万元(含)
7万元以上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
三级医院900元;
其它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20%;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5%,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15%,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承担5%,其余由大病
救助金支付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3、就医结算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可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历本》自行选择市区范围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参保人员结算。住院时个人应先支付一定的预付金,出院结算时根据个人负担额度,多退少补。
市区统筹范围内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回原籍居住地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待遇支付标准以及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另外,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未按规定就医的医疗费;因违法或犯罪、故意自伤或自残、自杀、斗殴、酗酒、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供他人就医、记帐的;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记帐的;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