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定义
工伤事故指公司员工在从事生产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生产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内从事本岗位劳动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及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 生产区域
指本单位管辖区域以及本单位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其它区域,即员工在完成生产、工作和执行领导委派任务的全过程所涉及的区域。
第三条 工作时间
指因生产、工作、执行公务时所占用的时间,包括规定的工作时间、因临时工作占用的时间、因工作经常占用而未经正式规定的时间。
第四条 伤害程度分类
(一)轻伤
指造成受伤者肢体伤残、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受伤者休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
指造成受伤者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受伤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个工作日,低于6000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三)死亡
指受伤者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内,从事本岗位劳动发生事故当时致死(包括急性中毒),或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0日内(含30日)死亡的伤害。
第五条 职责
投资发展部
1、负责工伤的调查、分析、统计、处理工作。
2、负责向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公司发生工伤的情况。
3、上报事故统计和工伤事故材料归档及工伤档案管理工作。
4、组织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提供涉及工伤管理的人力资源数据。
2、负责办理工伤保险。
3、参加工伤员工伤残等级鉴定。
(三)工伤发生单位
负责及时报告事故,填写受伤员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每月向安检科报工伤月报等项工作。
第六条 工伤的认定、处理
(一)工伤认定按国务院[2004]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在必经之路、非本人责任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