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毕业申请
第一条 申请毕业的条件
一、考生的成绩合格课程必须在同一个电子考籍档案中。
二、个人信息完整(身份证号、图像信息等)。
三、考生考完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考核)(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特殊专业考生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四、推迟毕业时间已达到规定期限的考生,可按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
作弊课程不属本次申请毕业专业的,需要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自考办初审并造册上报,经省自考办审批通过后方可毕业。
五、停考专业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参加其他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完成了停考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按原专业申请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