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公文种类
2012年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条例》规定现行各类党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此外,《条例》没有对公文的主题词进行要求,就是说公文可以不要主题词了,这是很大的变化。
一、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二、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三、命令(令):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委及其部长、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它一切组织无权发布)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四、公报: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开发布重大事件或重要决定事项的报道性公文
五、公告:向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
六、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七、意见: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用“意见”。
八、通知: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九、通报: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用“通报”。
十、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十一、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对某项工作、问题作出指示,对某项政策界限给予明确,对某事予以审核批准时使用的一种请求性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161838.htm" \t "_blank" 公文,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文体。请示可分为解决某种问题的请示,请求批准某种事项的请示。
十二、批复: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三、议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权力机构提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十四、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五、纪要:记载、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用“纪要”。
公文格式
第一条 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第二条 公文眉首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机密等级等内容,一般用横线与正文部分隔开。一、发文机关(公文版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居中。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之下、横线之上,居中。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件,要标注签发人,置于发文字号的同行右端。四、紧急文件分“急件”、“特急件”两种,标于眉首右上角。五、秘密文件应准确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于眉首右上角。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