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种类:
一、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
二、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三、公告。向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
四、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六、通报。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八、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九、批复。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条例。用于制定规范工作、活动和行为的规章制度,用“条例”。
十一、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用“规定”。
十二、意见。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用“意见”。
十三、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十四、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用“会议纪要”。
公文格式:
第一条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二条公文眉首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机密等级等内容,一般用横线与正文部分隔开。
一、发文机关(公文版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居中。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之下、横线之上,居中。
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件,要标注签发人,置于发文字号的同行右端。
四、紧急文件分“急件”、“特急件”两种,标于眉首右上角。五、秘密文件应准确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于眉首右上角。
第三条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内容、附件、落款、附注等。
一、标题置于眉首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标题一般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公文种类,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除发布和批转上级规章性文件外,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也不用其它标点符号。
二、“公告”“通告”“条例”“规定”“决议”“决定”等公文可不标明主送机关,其它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置于正文内容之上、左端顶格。“决议”“决定”若标明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