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
筑市场管理条例人《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等政策法规,为使我所规范
造价工程师执行独立咨询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结合
我所几年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所的造价师及其他各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独
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说慎执业,实事求是地发表审计意见。
三、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
下,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四、全所工作人员在执业中认真执行本"细则"。
五、按照国家规定,我所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执业范围内的审计业
务,由所内统一受理,按各业务部的业务范围和自身力量,由部门负
责人与委托方治谈业务,了解委托方的基本情况,问清审计范围、内
容、目的要求,初步判断审计风险,并协商完成时限、收费等事项。
六、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审计业务
的委托与受委托关系, 以及委托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并向委托人索要必
要的审计资料。
七、审计准备与计划阶段。按照承办的审计项目与审计范围事项
组成审计小组。一般较小项目审核,由 2-3 人进行审计的,经技术负
责人提名,分管所长批准三人以上审计较大项目的,由业务部提名,
经主管和所长研究确定。审计组组长由造价工程师担任,配备助审若
于人
八、审计组主审实行造价工程师负责制〈后称主审),主审对审
计项目的实施全面负责审计准备、编制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实施,审
核工作底稿,获取审计证据、组织编写审核报告、整理业务档案,向
所长报告工作等。
九、造价工程师要依据委托审计业务的种类约定书的审计事项,
在约定的时间内,采用相应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审计。
十、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
办法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定额依据:
51) 2009年7月1日以前的工程依据: 2004 年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等及相
关文件, 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等。
(2) 2009年7月1日以后的工程依据: 2009 年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清单依据《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6GB50500一2008)。
造价工程师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对基建工程预(结)
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审计人员与委托方或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对发现差异的问题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而后, 将初步审定意见
和有关资料送交委托方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核对。对被审计单位提
出的异议,作必要的解释、调整或进行补充审计验证。再经委托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人员签字,形成审计结论。
十一、审计工作底稿是造价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
和获取的由被审计单位或其它第三方提供的资料, 经造价师审核后形
成。
二二、造价工程师对工作底稿反映查出的问题要载明问题事实内
容、情节、性质等,文字表达简洁明了,易懂易用,工作底稿要真实
可靠。
十三、对被审计单位和其它第三方提供的资料, 经造价工程师审
核后,与审计项目直接有关部分,要分别归类,形成相互控制的、特
点不同的审计工作底稿。
十四、工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