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 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职业道德原则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 (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 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2、 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 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 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 5、 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 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的要求,安排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优秀人员适应奖励。 (一)安排执业人员参加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专题培训; (二)派业务骨干到高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践培训; (三)参加各种执业资格的学历考试培训; (四)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 (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自学并撰写论文。 第十五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对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事务所结合执业人员年检,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专业技能的实际发挥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作出评价,并建立执业人员业绩档案。
第四章 工作委派
第十七条 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应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为确保执业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委派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业务的繁简及复杂程度; (二) 特殊的知识要求; (三) 可供选择委派的人员; (四) 执行工作时间的选择; (五) 人员轮换的连续性和周期; (六) 人员的在职培训机会; (七) 职业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十八条 在进行人员委派时还应注重项目负责人在经验、职位、背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资格服务对象的主要交涉人员相当;不同经历与特长的其他人员的组合与配合是否恰当;是否有利于业务监督制度的实际执行。
第五章 督导
第十九条 事务所实行三级复核形式的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中员对各层次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工作进行复核,主任税务师复核部门经理工作,部门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工作,项目负责人复核其他执业人员工作。 第二十条 事务所承接业务必须以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并签订业务委托书,承接业务应当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以及委托人是否正直、诚实,在承接业务前,应当了解是否接受业务。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业务并签订了业务委托书后,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执业人员在实施工作前应进一步了解委托单位情况,分别编制总体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计划,具体计划可运用操作程序来完成。 第二十二条 执业人员对代理的具体工作应作出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记录,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三级复核控制质量要求,各级人员的复核应有所侧重。 (一) 注册税务师等对助理人员的复核: 1、 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资料及记录的完整性; 2、 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 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