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 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职业道德原则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 (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 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2、 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