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 1、应交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对查帐计征业户管理: 如业务量正常但常年亏损或常年介于盈亏临界点,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