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学校基金、基建投资和其他专项经费等全部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院务会是学院预算的最高权力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预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以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
(二) 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 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 审议、批准学院预算草案;
(五) 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