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学校基金、基建投资和其他专项经费等全部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院务会是学院预算的最高权力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预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以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
(二) 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 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 审议、批准学院预算草案;
(五) 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已经由院务会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交主管院长或院务会审批;
(五)定期向主管院长、院务会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学院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一般不编制赤字预算;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学校年度财务收支总貌;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根据学院财力安排建设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日常教学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教学日常经费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
(四)日常预算支出以处级单位为预算单位,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以项目为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分析基期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充分考虑计划期的各种可变因素;
2.结合学院发展整体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充分考虑计划年度的资金供给状况,做好计划年度经费收支的预计和分析。
(二)收入预算编制
1.教育经费拨款,主要包括学院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等,根据往年拨款情况及相关定额测算;
2.科研经费拨款,主要包括上级相关单位本年度对学院科研的投入,根据科研处本年度的具体情况预测;
3.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性补助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情况测算;
4.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教学和科研收入等;教育事业收入根据在校学生数和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测算;
5.经营收入,指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预算年度业务开展情况预计;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情况测算;
7.其它收入,学院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及其它零星杂项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测算;
8.基本建设拨款,指计划管理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根据批准的立项计划和拨款计划确定。
(三)支出预算编制
1.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育、科研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其它人员支出;按照单位人员编制计划和工资、津贴、奖金标准测算;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贴、医疗费、住房补贴、学生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支出标准确定;
(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用、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教学仪器维修费、体育维持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材料及业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零星维修费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公用经费定额测算,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分解到部门;
(4)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与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维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学院对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2.经营支出,即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根据学院经营活动项目确定;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根据附属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确定;
4.结转自筹基建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根据学院财力及基建计划确定;
5.基本建设支出,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计划和学院建设计划确定。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结合学院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提交院务会审批后,以通知的形式印发至各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 学院各责任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报财务处。需纳入项目管理的经费支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财务处同意后,经院务会研究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处在收到各责任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审核,结合学院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