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完善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确保学生档案资料完整、保密、安全、利用、转递,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是指具有上海电机学院全日制学籍学生的学生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学生档案归校学生处管理,业务上接受院办指导,按校综合档案室要求进行工作。
一、接收档案:
新生档案由新生在各二级学院(系)正式报到注册后建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接收。开学后没有移交档案学生由招生办公室催办。第二学期由招生办公室核对后转到学生处学生档案室。在校学生因未交档案产生无档或档案不齐,由学生自行负责。
二、转移档案:
1、学生必须正确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上的户口所在地、区、县,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处。
2、 为保证档案转移的安全和保密,档案传递方式一般为机要传递或管档机构专人提取,不可邮寄或个人携带。
3、学生档案在转移交接过程中